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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彭某与李某是朋友关系,2023年9月彭某邀约李某在山上赌博,李某输钱后向彭某借款,彭某明知李某借款用于赌博,仍向李某出借现金10000元。事后李某返还彭某2000元,剩余8000元由李某向彭某出具《借条》。之后,彭某多次催要欠款,李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彭某遂起诉至瓮安法院,请求判决李某支付借款8000元。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彭某在赌博现场向正在参与赌博的被告李某提供赌资,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序良俗,其请求被告李某返还借款本金无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彭某的诉讼请求,并将治安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法官说法

原告在赌博现场向正在参与赌博的被告提供赌资,其行为客观上为赌博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便利,进一步助长了赌博恶习,不利于形成积极健康、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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