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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矿山修复 司法确认 调解结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贵州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贵州省安龙同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龙同煤公司)购买原天柱县白市镇陈选择煤矿(以下简称陈选择煤矿)后,未按企业兼并重组规定对购买的煤矿矿山地质进行保护与恢复治理。2019年7月、2020年5月,经天柱县自然资源局和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发文催告,安龙同煤公司仍未履行矿山修复义务。2020年12月,天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委托第三方开展原天柱县陈选择煤矿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经审计,项目工程施工直接费用为589138.26元,工程设计费为54745.00元,监理费为6000元,审计费为9000元,矿山生态修复费用合计658883.26元,因安龙同煤公司一直未支付该笔矿山生态修复费用,致使国家利益受到侵害。

【检察机关履职亮点】

2021年4月8日,天柱县自然资源局将案件线索移送贵州省黔东南州天柱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天柱县院),希望通过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形式,督促安龙同煤公司及时支付矿山生态修复费用,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因案件涉及金额较大,同日,天柱县院将案件线索报送贵州省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黔东南州院)。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2021年5月21日在正义网履行公告程序,公告期满无法律规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经报省检察院审批并与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商请案件管辖,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8月23日将该案指定天柱县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21年9月27日,天柱县院依法向天柱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柱县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安龙同煤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天柱县陈选择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费用658883.26元。

收到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后,安龙同煤公司主动联系了法检两家机关,希望庭前调解。天柱县院在充分保护国家利益不受损前提下,为减少企业和法院诉累,同意调解。2021年10月25日,在天柱县法院组织下,安龙同煤公司接受天柱县院全部诉讼请求。2021年10月26日、27日、28日,安龙同煤公司将矿山生态修复费用658883.26元分三次性汇入天柱县法院指定银行账户,矿山修复费用全部履行到位,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后已经通过评审验收。

该案是黔东南州首例矿山修复民事公益诉讼案,黔东南州自然资源局将该案编发为典型案例在全州学习推广,2021年10月以来,自然资源部门共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线索51件,目前已立案8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4件。

【办案效果】

检察机关对拒不履行矿山修复责任的企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推动企业承担矿山恢复和治理责任,改变以往矿山修复一律由政府财政进行兜底的做法。通过庭前调解,促成违法主体承担民事责任,支付修复款项,以最优途径实现生态修复监督的最高效能,快速实现公益保护效益最大化。通过案件办理以点带面推动全州类似案件整治,为政府面临的矿山治理难题提供了检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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