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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依法撤销贵州省贵通危货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案例二:依法关闭、吊销凯里市祥通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案情回顾(案件来源、办理过程、处理结果)

案例一:对贵州省贵通危货运输有限公司依法作出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26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撤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第一阶段:隐患整改、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4月6日黔东南州交通局收到《省安委办关于对近期上报的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隐患治理清单交办的通知》(黔安办函(2020)65号),文件对贵州省贵通危货运输有限公司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进行交办治理。2020年4月8日,黔东南州交通运输局组织执法检查组对贵州省贵通危货运输有限公司重大风险隐患进行复查确认,发现对存在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长期不在公司上班,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车辆档案未及时更新”等9个方面的隐患未开展整改工作。2020年4月15日,对贵州省贵通危货运输有限公司法人、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进行了约谈,同日下达《黔东南州交通运输局关于贵州省贵通危货运输重大风险隐患立即进行整改的通知》(黔东南交运〔2020〕19号),要求贵州省贵通危货运输有限公司针对存在的隐患于2020年4月25日前整改完成。2020年4月28日,黔东南州交通运输局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核验收,发现9项隐患完成整改3项,有6项隐患未完成整改。2020年4月30日,贵州省贵通危货运输有限公司提交《贵州省贵通危货运输有限公司延期整改申请》,针对未完成整改的6个问题隐患,承诺了对具体隐患内容的整改完成时间(每一项具体时间不一致)。2020年5月8日,黔东南州交通运输局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对尚未完成的6个方面的隐患延期整改,并于2020年5月9日下发《关于同意贵州省贵通危货运输有限公司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延期整改的通知》。2020年5月26日针对时限已到的5项整改要求,黔东南州交通运输局进行实地验收,贵通危货运输有限公司“未使用电子运单、车辆档案不完善”等5项整改仍未完成。

2020年6月2日,黔东南州交通运输局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对贵州省贵通危货运输有限公司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并于同日立案调查;2020年6月16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根据该公司申请,黔东南州交通运输局于2020年7月1日在凯里市迎宾大道交通大厦315室举行了听证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人员处二万以上五万以下罚款。”经2020年7月9日黔东南州交通运输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研究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对该公司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1.企业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罚款;2.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李和分管安全经理曹志波分别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0年7月29日,由于公司相关人员拒签,执法人员邀请社区工作人员到场见证并签字,作留置送达处理。

该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黔东南州交通运输局提交《关于贵通公司对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的陈述与请求》、于2020年8月13日提交《关于贵通公司处罚决定书经济困难与请求》,黔东南州交通运输局根据《行政处罚法》关于从轻或减轻的相关规定,于2020年9月14日对上述请求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回复。2020年11月27日,根据公司上报的相关资料,同意该公司分期缴纳罚款;2020年12月24日、2021年2月24日,因该公司未按时履行分期缴纳罚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下达了《催告书》,并于当日送达。2021年4月,黔东南州交通运输局因该公司拒不履行2020年7月2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罚款的义务向凯里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凯里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2日下达《行政裁定书》,准予执行黔东南州交通运输局对该公司作出的罚款人民币20万元、对法定代表人王李作出的罚款人民币3万元。2021年5月6日,此案结案。

第二阶段:恢复经营、执法监督检查、依法撤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下达停产停业整顿处罚决定后,该公司先后主动向管理部门申请注销不服从公司管理车辆《道路运输证》40本,积极配合整改。2021年4月30日,我局根据企业整改报告和我局检查组实地核查情况,鉴于该公司已经完成整改,我局下发《关于同意贵州省贵通危货运输有限公司恢复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同意该公司恢复生产经营。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督促企业抓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在前期隐患整改验收合格恢复其生产经营活动后,黔东南州交通运输局以及凯里市交通运输局不定期对该公司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在验收合格后又出现安全生产隐患,公司负责人及相关安全管理人员离开黔东南州外出后长期未回到公司工作岗位、脱岗现象严重,未履行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已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2021年10月13日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同意,2021年10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条规定:“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撤销了贵州省贵通危货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收回了该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同时注销了所属69辆车辆《道路运输证》。

案例二:依法关闭并吊销凯里市祥通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一阶段:隐患整改、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2020年4月17日,凯里市交通运输局对检查发现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在岗”等7个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向该公司下达了《关于要求凯里市祥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立即进行整改的通知》。随后,凯里市交通运输局多次督促整改。

2020年8月12日,因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凯里市交通运输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并对企业处以2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公司法人给予3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第二阶段:依法关闭并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因该公司拒不执行凯里市交通运输局下达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2021年10月8日,经报请凯里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凯里市交通运输局下达了依法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年12月2日,黔东南州交通运输局向该公司作出依法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同时收回该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所属146辆车辆《道路运输证》同步注销。

二、后续处理情况

考虑到“两通”公司已经不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质,如其继续从事经营,属于违法运输行为。黔东南州交通运输局结合自身工作职责,积极作为,采取了以下几方面的措施,极力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一是先后于2021年10月27日、2022年1月28日报请省交通运输厅去函各省、市、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请求对上述公司车辆进行查处。省交通运输厅于2022年2月10日函告各省、市、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如发现“两通”公司车辆在辖区内运营,严格依法查处;二是及时将案件办理情况向黔东南州安委会报告,同时函告黔东南州应急、公安、市监等相关职能部门;三是告知省内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形成信息互通、齐抓共管的良好监管态势,为地方经济社会良性发展保驾护航;四是积极配合公安部门,通过召开工作协调会、座谈会等方式,为“两通”公司所属车辆转籍经营提供政策咨询和业务援助。

三、对案件的几点思考

1.在以往的行政执法工作中,我们往往只依据交通运输行业领域内的法律法规来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主要针对运输企业具体经营行为和资质不完善等实施行政处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赋予的安全生产执法监督职责和处罚依据却很少触碰,因而对运输企业在管理上的缺陷没有实施有效的执法监管。

2.在交通运输行业执法监管工作中,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是执法监管的重点和难点。而企业长期以来形成的“重效益、轻管理”的现象,也让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薄弱环节逐步显现,正在成为威胁企业生存的致命因素,同时也为行政执法工作指明了方向。

3.在本案中,由于案件办理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2021两个修订版本的具体法律依据适用问题,加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也是新修改实施,给办案人员在案件调查和履行执法程序上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严格规范执行案件调查、规范送达流程、组织听证、罚款催告、申请强制执行等程序,根据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同步跟进卷宗整理,为高质量完成案件办理提供了保证。

4.证据收集掌握及时,为下步实施行政处罚打下基础。在吊销、撤销两个公司的经营资质过程中,黔东南州交通运输局在完成第一阶段执法程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继续加强对公司的动态监管,及时从危险货物电子运单管理系统提取上述公司的车辆运行情况并通过公司确认(加盖公司行政章)、对公司人员进行询问并做笔录、收集公安部门违法抄告等作为证据,在核实清楚后立即启动吊销、撤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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