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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公开工作重要性认识

加强规范性文件公开工作,是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促进行政行为公开透明、合法有效的前提;是提高政府公信力、执行力的迫切需要;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目前,规范性文件公开工作还存在主动公开意识欠缺、公开不及时、公开渠道不畅通、对规范性文件识别不清,未做到应公开尽公开等现象。公开工作的滞后使行政管理相对人不能及时了解行政管理依据,容易误解行政管理行为,从而产生此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群众上访等问题。因此,充分认识到规范性文件公开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增强公开的自觉性、主动性,不断提高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对促进依法行政和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进一步推进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认真贯彻执行公开工作的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注“此件公开发布”字样,并在公众知晓的载体上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的应当让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

一是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听证或者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制定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未依法组织听证或者未经过公开征求意见程序的,不得发布实施。二是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不迟于文件实施之日通过行政机关门户网站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的方式公布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三是制发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要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要求,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并依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通过大数据技术,实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四是规范性文件制发机关还应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积极探索现代信息化的公开方式,如微信公众号平台、手机消息推送等方式进行公布,使公开工作不流于形式,切实提高公众的知晓率。五是开展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和及时清理后,对清理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涉及文件内容修改的,应当注明文件修改时间,并向社会公布具体修改内容。

三、进一步强化规范性文件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

一是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切实承担起规范性文件公开工作的主体责任,坚持“谁制定、谁公开”的原则,并将规范性文件公开工作纳入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考核内容,督促行政机关按照规定公布规范性文件。二是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规范性文件公开工作进行抽查或检查,确保公开工作要求得到贯彻落实。三是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公开申请,制定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核查文件性质,确属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加以立即整改,及时在相应的平台上予以公布,切实防止因规范性文件公开工作所引起的行政纠纷。

201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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