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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贵州省司法厅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信息分类: 公开日期: 2023-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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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权 力 依 据

责  

责任事项依据

责任处室

追责对象

范 围

备注

1 

行政许可

司法鉴定机构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延续、注销登记;

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延续、注销登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2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4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3

《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201292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201292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14号公布201311日起施行)第4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必需的仪器.设备和检测实验室等进行评审。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登记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编制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编制和公告。

5.事后监管责任: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3条

《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第8条

派驻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 

行政处罚

法律援助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64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64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受援人


3 

行政处罚

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违反《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情形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8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4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9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4142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公证法》第41、42条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 

行政处罚

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61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61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 

行政处罚

对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行为的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3条第2款第2项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40条第3项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第30条第3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3条

《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第30条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40条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30条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 

行政处罚

对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行为的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3条第2款第1项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40条第1项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30条第1项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3条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40条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30条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7 

行政处罚

对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行为的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3条第2款第3项

《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第32条第12项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30条第4项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3条

《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第32条;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30条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8 

行政处罚

对司法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尚不构成犯罪行为的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3条

《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第32条第11项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30条第5项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3条

《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第32条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30条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9 

行政处罚

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213条第1

《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第15条第1项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39条第940条第2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29条第530条第2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213

《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第15条《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3940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2930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0 

行政处罚

对司法鉴定机构经司法行政部门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行为的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213条第1

《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第15条第2项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213

《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第15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1 

行政处罚

对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行为的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213条第1

《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第15条第3项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39条第540条第2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213

《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第15条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3940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2 

行政处罚

对司法鉴定机构超出核定凯发k8官方旗舰厅的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行为的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213条第1

《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第15条第4项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39条第140条第2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213

《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第15条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3940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3 

行政处罚

对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转委托的行为的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213条第1

《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第15条第5项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213

《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第15条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4 

行政处罚

对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办案人个人委托,进行司法鉴定的行为的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213条第1

《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第15条第6项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213

《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第15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5 

行政处罚

对司法鉴定机构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行为的处罚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39条第240条第2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3940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6 

行政处罚

对司法鉴定机构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行为的处罚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39条第340条第2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3940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7 

行政处罚

对司法鉴定机构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39条第440条第2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3940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8 

行政处罚

对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行为的处罚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39条第640条第2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3940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9 

行政处罚

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213条第1

《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第32条第10项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39条第740条第2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213

《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第32条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3940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0 

行政处罚

对司法鉴定机构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处罚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39条第840条第2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3940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1 

行政处罚

对司法鉴定人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行为的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213条第1

《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第32条第1项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29条第130条第2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213

《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第32条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2930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2 

行政处罚

对司法鉴定人超出登记的凯发k8官方旗舰厅的业务范围或执业类别执业行为的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213条第1

《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第32条第2项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29条第230条第2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213

《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第32条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2930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3 

行政处罚

对司法鉴定人经司法行政部门检查不合格,继续执业行为的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213条第1

《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第32条第3项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213

《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第32条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4 

行政处罚

对司法鉴定人不执行行业技术规范行为的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213条第1

《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第32条第4项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213

《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第32条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5 

行政处罚

对司法鉴定人不按规定或者约定时限作出鉴定意见,并制作鉴定文书行为的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213条第1

《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第32条第5项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213

《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第32条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6 

行政处罚

对司法鉴定人未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行为的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213条第1

《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第32条第6项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213

《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第32条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7 

行政处罚

对司法鉴定人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违反保密规定行为的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213条第1

《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第32条第7项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29条第430条第2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213

《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第32条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2930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8 

行政处罚

对司法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行为的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213条第1

《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第32条第8项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9条第430条第2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213

《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第32条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2930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9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行为的处罚

《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第29条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38条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28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第29条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38条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28条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0 

行政处罚

对司法鉴定机构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承揽司法鉴定业务的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213条第1

《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第15条第7项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213

《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第15条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1 

行政处罚

对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委托的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213条第1

《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第32条第9项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29条第330条第2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213

《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第32条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2930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2 

行政处罚

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2131款、13条第2款第4

《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第15条第8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39条第1040条第2项、第40条第4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29条第630条第2项、第30条第6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213

《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第15条《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39条、40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29条、30条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3 

其他类

仲裁委员会设立、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8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8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9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10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登记责任:对于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法定告知(不予登记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对于准予登记的制发、送达仲裁机构登记证书。在法定时限内公告并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0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44号)第4条、第8条

派驻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4 

其他类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及代表执业初审、注册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第8910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报送责任:材料审核合格后报送司法部进行审批(审核不予通过的说明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8、9、10条

派驻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律师工作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5 

其他类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核查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6)第9

1.受理责任:对各地报送的初审后的申请材料进行再次核查。

2.核查责任:向司法部提交授予或者不予授予的书面核查报告,最终由司法部审核认定。

3.送达责任:对司法部授予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时间内发放各地。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第9条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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