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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吴某是夫妻关系。2023年12月19日21时许,杨某与吴某二人因婚姻家庭琐事,在人行道上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斗,杨某将吴某摔倒在地上,用脚踢打吴某身体,造成吴某身体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吴某胸部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害人吴某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医疗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4年4月7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准许二人离婚,并判决被告人杨某赔偿吴某医疗费用2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调解无效,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官说法

家和万事兴。对家暴零容忍,是社会共识,更是司法的态度。希望广大群众不断提高反家暴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切勿因“家丑不可外扬”“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等原因忍气吞声、无原则退让,做新时代文明新风尚的建设者、维护者、笃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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