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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1月19日,原告因需购买二手车辆与被告取得联系,后在被告经营的某汽车车行向被告购买车牌号为贵h*****的红色凯迪拉克轿车,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车款及相关费用共计64400元后,被告向原告交付车辆。

2024年1月14日,该车辆被某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拖走,导致原告无法使用该车辆,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返还购车款及利息。

经查明,原告需购买二手车辆找到被告,被告遂通过其关系联系到他人将已抵押给某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车牌号为贵h*****的凯迪拉克轿车卖给原告。

在协商购买该车时,原、被告的微信记录载明,双方明知该车已设定抵押,不能办理过户,且也知晓该车辆有被抵押权人收回的交易风险,但自信通过拆除定位系统可避免前述风险。被告在车辆抵押登记情况上没有隐瞒任何信息,完全向原告说明了车辆存在抵押的实际情况,并明确约定了购车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裁判结果

荔波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买受人,购买明知有权利瑕疵,无法办理过户的抵押车辆,存在很大风险,在如此情况下,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仍自愿低价购买并支付价款,属于自担风险的行为。因此,车辆在使用过程中被某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拖走,该法律后果应由原告承担,作为出卖人的被告无需在本案中对涉案车辆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荔波县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诉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二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三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法官说法

抵押车交易有风险,购买需谨慎,如明知车辆存在瑕疵,依然进行购买,视为自担风险的交易行为,故买受人应在充分评估风险之后谨慎考虑购买,切勿贪图便宜,以免落得钱车两空。

在购买二手车过程如何规避法律风险?具体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要准确了解车辆来源、实际权利人、所有权登记情况、是否存在抵押等,认真检查车辆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存在被查封情况。  

二是要选择正规二手车店或平台进行交易,在购车前亲自查看车况以及历史出险记录情况,对车辆里程表显示的里程数,发动机、变速箱等影响车辆性能指标的重要零部件进行评估监测,确保清楚了解车辆状况。

三是买卖双方应当签署书面购车合同,明确车辆的品牌型号、价格、车况、是否发生过事故或维修经历、违约责任等具体信息;要保留购车凭证、付款证明、发票、保修单等相关文件,以保障自己的权利,在合同签订后,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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