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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石某某(男方)、被告李某某(女方)于2023年9月通过婚姻介绍所相亲认识并登记结婚。被告从原告处收到银行转账20余万元以及黄金首饰(三金)等彩礼。领证后,被告与原告回安徽老家生活的三个月时间内,独自返回贵阳两次,算下来共生活在一起40余天,剩下50天均为分开生活。2024年1月双方补办婚礼,婚礼后被告在郊区房子和闺蜜一起居住,原告则回市区房子居住。

原、被告短暂的相处时光,要么是闺蜜长期在,要么是被告回贵阳,相互沟通了解非常少,在被告的要求下两人一直分房睡,未履行过夫妻义务。且领证后被告经常找原告要钱,短短两个月原告就为被告转账几万元。想到领证以来被告的种种行为以及两人之间冷漠的关系,加之被告花钱如流水更是让原告压力倍增,苦不堪言,原告实在无法继续忍受,便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并返还彩礼费、黄金三金首饰和各种转账支出。

裁判结果

最终,双方经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被告李某某同意与原告石某某离婚,并自愿返还彩礼费、黄金三金首饰和各种转账支出共计29万余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法官说法

婚恋的本质是两个相爱的人结合在一起,以感情为基础,以婚姻登记为保障。但是部分男女在缺乏足够了解的情况下闪婚后,又因婚后产生的种种矛盾而闪离。其中,高额彩礼使婚姻演变成物质交换,背离了婚恋的初衷,不仅造成给付方的经济压力,亦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更不利于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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