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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省司法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1107号提案的答复
信息分类: 公开日期: 2022-07-10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文  号: 黔司提复字〔2022〕26号 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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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商联: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创新包容机制推动容缺办理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容缺承诺审批事项目录的问题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关于“推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模式”和《2022年省政府工作报告》《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22〕6号)关于“要探索建立容缺承诺审批制度”的要求,省政务服务中心对我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情况进行了深入研究,结合实际,制发了《贵州省推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服务模式工作方案》,明确了重点任务和工作要求,确定了容缺受理模式事项范围、服务方式以及服务对象。目前,省政务服务中心已经研究起草了《贵州省容缺承诺审批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含《贵州省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贵州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目录》《贵州省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目录》《贵州省容缺受理承诺书参考范本》),已征求省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正在修改完善,将按程序印发实施。

二、关于实行“筹建证明”制度的问题

(一)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筹建许可已取消。2019年12月施行的新版《药品管理法》明确取消“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筹建”许可事项。

(二)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实施筹建审批属于法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实施筹建审批制度作出明确规定。2022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明确将药品批发企业筹建审批、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纳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属于法定行政许可事项,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行政许可。

(三)对其他事项暂不实施“筹建证明”制度。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令)第四十四条“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开具单位无法核实的,不得设定证明事项”等规定,鉴于招商引资企业、新设立的食品经营(餐饮)、保健食品生产、医疗器械生产、特种设备生产企业,设立“筹建证明”无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依据,相关企业不需要办理“筹建证明”。根据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从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角度考虑,建议对招商引资企业、新设立的食品经营(餐饮)、保健食品生产、医疗器械生产、特种设备生产企业暂不实行“筹建证明”制度。

三、关于实行“先证后核制度”的问题

建议中所称“先证后核制度”与“证照分离”改革中的“实行告知承诺”的改革思路较为一致,与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期满换证或后置现场审查、特种设备的直接换证等改革内容较为相似。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省人民政府印发《贵州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黔府发〔2021〕6号)《贵州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黔府办发〔2021〕25号),明确了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37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涉及农业、制造业、生产服务、生活消费、电信、能源等领域。2022年第一季度,全省告知承诺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共计303件。对建议中提及的许可事项,目前采取不同改革方式,同时加强改革事项核查和事中事后监管:

(一)实施告知承诺改革。市场监管部门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食品相关产品、化肥)事项纳入告知承诺制改革。药品监管部门的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医疗机构使用放射性药品(一、二类)许可事项纳入告知承诺制改革。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行政机关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二)审批改为备案改革。“证照分离”改革方案明确食品经营许可(经销售预包装食品)采取“审批改为备案”改革,较“实行告知承诺”方式改革力度更大。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市场监管部门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三)优化审批服务改革。由于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按告知承诺制办理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证照分离”改革方案明确将“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改革方式确定为“优化审批服务”,具体改革举措是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缩至20个工作日,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四)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化肥外)生产许可证核发采取多种方式办理。一是对期满换证企业启动“绿色通道”。对有效期届满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作出保证质量安全承诺的获证企业,免于现场审查,发证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企业开展监督检查。二是对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2类产品实行后置现场审查。在审批环节不再开展现场审查。企业提交申请和产品检验报告,并作出保障质量安全承诺后,经形式审查合格的5个工作日内审批发证,在发证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企业开展后置现场审查。三是对建筑用钢筋、水泥、危险化学品、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6类产品,为最大程度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把好许可准入关,对新申请企业采用“先核后证”方式发放生产许可证。

(五)特种设备相关许可采取“直接换证”方式办理。一是对权限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的直接换证。对许可周期内未发生行政处罚、责任事故、质量安全问题和质量投诉未结案等情况,且满足检验业绩有关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在许可证书有效期满前,采取自愿承诺方式申请直接换证,减少鉴定评审要求,但不可连续两个许可周期申请直接换证。后期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二是办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可以“免除鉴定评审”直接换证。根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许可规则》(tsg 07—2019)相关要求,可进行自我声明承诺换证。对换证前一个许可周期内未发生与特种设备相关的行政处罚、责任事故、设备安全性能问题和质量投诉未结案等情况,并且具有本规则附件b至附件l规定的相应生产业绩的持证单位,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可以通过提交持续满足许可要求的自我声明承诺书等资料,向发证机关申请免鉴定评审直接换证。

(六)自我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时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申请人的生产条件及周边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注册或者备案的生产工艺发生变化的,应当先办理注册或者备案变更手续”之规定,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变更、延续换证时是否需施行现场核查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七)强化改革事项核查和事中事后监管。针对事项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开展核查,在发证后规定时间内组织对企业开展核查,加强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 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2021年12月,省市场监管局对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事项开展双随机定向抽查,共抽查19家检验检测机构,9家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责令2家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整改,检查结果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并向社会公示。

四、关于缩短办证时限简化审批程序的问题

全省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努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在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精减审批材料,提高审批效率方面多措并局,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办理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审批、食品生产许可等多项许可事项时,均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在办理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经营许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审批等多项许可事项时,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减轻企业办事负担。同时推行线上、线下双轨制办理,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方便企业办事。

(一)对珠三角、长三角生产、经营企业迁移贵州落户项目,互认申报材料,互认审查结果的情况。对珠三角、长三角生产、经营企业迁移贵州落户项目,由于落户项目与原项目的主体、生产经营条件不同,落户前后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管理人员水平和能力、检验检测条件等诸多方面发生改变或存在诸多差异,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生产实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或实质审查,不宜对申报材料、审查结果进行互认。

(二)取消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距离限制的情况。2020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号)提出“要督促地方清理对开办药店设定的间距限制等不合理条件,并同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任务。2021年5月,省药品监管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监管工作的通知》,明确取消“新开办零售药店之间距离限制”。

(三)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要件的情况。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材料规范〉的通知》要求,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发起人为外国投资者的,需要提供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构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下一步,省有关部门将按照商事制度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新部署、新要求,积极推动各项改革任务落地落实,继续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最大程度方便企业办事,有效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成本,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关心支持这项工作,多为行政审批制度工作的改革发展建言献策。

贵州省司法厅

202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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